一、维修保养范围 负责下列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 1、消防供配电设施;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消防供水设施; 4、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7、应急广播系统; 8、消防专用电话; 9、防火分隔设施; 10、灭火器; 11、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二、要求 1、具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相应资质、资格,按照《建筑消防 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计划,定期使用建工资质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测试等技术服务,并做好测试记录和维修记录。 2、每月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一遍,保证其正常运行,并向甲方出具测试记录。 3、每年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承担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年度检测报告,年度检查测试报告送达甲方 并报甲方所在地的辖区消防机构备案。 4、在巡查、巡检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故障,或接到甲方通知要求维修的,能够当场修复的应当立即修复解决;没有条件立即修复解决的,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维修,尽快排除故障。 5、对故障或损坏零部件,确需更换的,向甲方提出建议,并出示更换部件报废证明,零部件费用不得超过京东线上价格的10%,不得收取人工费。 6、甲方如需乙方协助完成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乙方必须无条件安排持证人员配合(值班);若未到场一次,甲方可按合同总价的2%一次进行扣款。对甲方值班或者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三、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时支付维保费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对乙方不按规定履行义务,在维护保养中弄虚作假或严重不负责任的,或转包、分包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服务项目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因乙方维保不及时等原因被消防主管部门处罚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4、接甲方维修通知,如乙方不按时维修,三次不到,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四、备注 如对此项目有兴趣可在6月15日前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于先生 联系电话:0517-85839092 |